⑴王某在某网店购买了四盒“鹿茸片全蜡片”,付款元。该网店描述商品为“鹿茸片全蜡片 含血足营养丰富,源自吉林长春鹿茸整枝切”,商品外包装描述为“鹿茸·源自东北鹿场”。王某与卖家的聊天记录记载:卖家称“自家养殖,不是野生”、“自家鹿场直销”。王某收到商品后,别人告诉他,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要有野生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王某遂联系卖家,卖家不能提供销售的梅花鹿鹿茸的野生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⑵王某作为消费者,遭遇到卖家的欺诈,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⑶卖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因此,梅花鹿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法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本案中,案涉商品为鹿茸片,符合食品的特征,网店作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鹿茸片未提供专用标识及检疫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卖家出售的鹿茸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的制品,无论出售或经营利用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及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并需提供检疫证明。案件中的鹿茸片未使用专用标识,且没有检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卖家应当退还王某货款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元。
⑷网络购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交易方式,网购消费者遭遇欺诈后,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保存好平台购物发布信息、聊天记录类信息等电子证据,以便向法院提供证明。